劳动用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4-15 20:18
文章作者:西安公司注册
摘要:
1.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企业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1.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企业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权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有权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但应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当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于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
  3.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
  对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等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度应为"严重""重大",而非一般程度的过错和损失,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较为明确和量化的规定,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提交.
  4.企业裁员的程序性要求
  企业发生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应按照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即使与劳动者签订免缴社保的协议,仍不能当然免除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以避免更高的成本.
  6.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工伤
  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仍负有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用人企业原因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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