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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程序
摘要: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作为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应按照以下规则分别向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应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②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③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分工,分别负责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对于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的公告.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此具体办法迄今尚未出台.
申请人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应按照以下规则分别向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应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应当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①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②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③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④拟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分工,分别负责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对于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的公告.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第26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此具体办法迄今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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