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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原因概述
摘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犯罪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影响而产生和变化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犯罪原因也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按照犯罪原因论所研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犯罪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影响而产生和变化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犯罪原因也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按照犯罪原因论所研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是指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犯罪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影响而产生和变化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犯罪原因也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按照犯罪原因论所研究的犯罪原因的要素、层次、结构对犯罪的原因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从导致犯罪的因素对于犯罪产生的作用程度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和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以及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这是一种多要素、多层次的推进式结构;二是从导致犯罪的因素对于犯罪产生的决定性程度分为外因和内因,这是一种综合式的并列分层结构.
在西方犯罪原因论中,一般不区分原因和条件,也不研究犯罪的根源问题,原因与条件的区分以及犯罪根源问题通常是社会主义国家犯罪原因论中的主体内容.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它在社会整体上最终制约着犯罪行为的产生和消亡,犯罪根源根植于生产力之上,犯罪最终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发展不足的表现,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前后不一致)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仍然存在犯罪的根源———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区别只在于各自生产方式的矛盾性质不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不同,从而决定和影响犯罪的状况、结构和动态.犯罪的基本原因一般是指与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有直接联系而产生犯罪的原因.在不同的社会里,它的内容是不同的,比如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等.犯罪直接原因一般是指与人们生活有直接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环境方面产生犯罪的原因,它是犯罪产生的更近层次的原因,直接决定犯罪的产生.一个社会里近期的犯罪动态的变化,一般与犯罪直接原因的联系更大一些.犯罪条件是指使犯罪产生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影响等各种因素,它对犯罪所产生的影响力性质与犯罪原因不同.原因是决定性的,而条件是可能性的,除此之外犯罪条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几乎与犯罪直接原因没有大的区别.
犯罪诱因是指与作出实施犯罪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引起的因素,他们可能是挑拨、劝说、教唆、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各种事件,甚至也包括进行犯罪的方便和可能的一些条件.从其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种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还叫犯罪助因.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是指除犯罪原因和条件之外的对犯罪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现象和过程.犯罪人的犯罪个性是指与犯罪有联系的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等.犯罪行为是社会客观因素的消极影响通过具体人的心理特征而表现出来的活动.犯罪人的个性的某些特征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主观上的组成部分,个性特征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是在各种社会因素同时作用下发生的,而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们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有机联系.
内因与外因的组合结构在我国犯罪原因论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认识犯罪的外因与内因,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界.犯罪的外因,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客观原因.犯罪的内因,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原因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是主观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外因与内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的外因与内因的关系,在宏观上其实就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属于哲学上的本体论问题.在微观上,即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属于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推动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即认识的形成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的研究所针对的是犯罪现象这个整体,而犯罪诱因、其他因素和犯罪个性所针对的是个体犯罪现象,税收犯罪作为一个群体犯罪现象,它与其他罪群在犯罪的根源上应当是相通的,而犯罪个体即每一个犯罪人又都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侧重研究基本原因与直接原因和犯罪的条件,找出税收犯罪原因中共性的内容.对于这些原因我们将从犯罪的外因即社会原因和犯罪的内因即犯罪的个体原因两个方面来研究.
犯罪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影响而产生和变化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犯罪原因也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结构复杂的社会系统.按照犯罪原因论所研究的犯罪原因的要素、层次、结构对犯罪的原因有两种分类方式:一是从导致犯罪的因素对于犯罪产生的作用程度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和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以及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这是一种多要素、多层次的推进式结构;二是从导致犯罪的因素对于犯罪产生的决定性程度分为外因和内因,这是一种综合式的并列分层结构.
在西方犯罪原因论中,一般不区分原因和条件,也不研究犯罪的根源问题,原因与条件的区分以及犯罪根源问题通常是社会主义国家犯罪原因论中的主体内容.
犯罪根源是指犯罪的最深层的终极原因,它在社会整体上最终制约着犯罪行为的产生和消亡,犯罪根源根植于生产力之上,犯罪最终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又发展不足的表现,它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运动的结果,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前后不一致)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仍然存在犯罪的根源———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区别只在于各自生产方式的矛盾性质不同,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不同,从而决定和影响犯罪的状况、结构和动态.犯罪的基本原因一般是指与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有直接联系而产生犯罪的原因.在不同的社会里,它的内容是不同的,比如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等.犯罪直接原因一般是指与人们生活有直接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环境方面产生犯罪的原因,它是犯罪产生的更近层次的原因,直接决定犯罪的产生.一个社会里近期的犯罪动态的变化,一般与犯罪直接原因的联系更大一些.犯罪条件是指使犯罪产生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影响等各种因素,它对犯罪所产生的影响力性质与犯罪原因不同.原因是决定性的,而条件是可能性的,除此之外犯罪条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几乎与犯罪直接原因没有大的区别.
犯罪诱因是指与作出实施犯罪决定有关的外部影响和直接引起的因素,他们可能是挑拨、劝说、教唆、刺激等行为,也可能是其他各种事件,甚至也包括进行犯罪的方便和可能的一些条件.从其性质上看,它是具有某种特殊性的实施犯罪的条件,所以有时还叫犯罪助因.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是指除犯罪原因和条件之外的对犯罪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现象和过程.犯罪人的犯罪个性是指与犯罪有联系的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等.犯罪行为是社会客观因素的消极影响通过具体人的心理特征而表现出来的活动.犯罪人的个性的某些特征是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主观上的组成部分,个性特征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是在各种社会因素同时作用下发生的,而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们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有机联系.
内因与外因的组合结构在我国犯罪原因论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认识犯罪的外因与内因,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界.犯罪的外因,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客观原因.犯罪的内因,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原因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是主观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外因与内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的外因与内因的关系,在宏观上其实就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属于哲学上的本体论问题.在微观上,即为客体与主体的关系,属于哲学上的认识论问题.推动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因素即认识的形成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
对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的研究所针对的是犯罪现象这个整体,而犯罪诱因、其他因素和犯罪个性所针对的是个体犯罪现象,税收犯罪作为一个群体犯罪现象,它与其他罪群在犯罪的根源上应当是相通的,而犯罪个体即每一个犯罪人又都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侧重研究基本原因与直接原因和犯罪的条件,找出税收犯罪原因中共性的内容.对于这些原因我们将从犯罪的外因即社会原因和犯罪的内因即犯罪的个体原因两个方面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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