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上使用的地理标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

发布时间:2020-03-20 20:26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我是一家食品厂的负责人.前不久,我厂被某食品厂告上法庭,说我厂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地名)",侵犯了其商标权.某食品厂认为,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们就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得到批准,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该证
  我是一家食品厂的负责人.前不久,我厂被某食品厂告上法庭,说我厂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地名)",侵犯了其商标权.某食品厂认为,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们就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并得到批准,获得了商标注册证,该证上记载"商标× ×牌".但是我厂认为,我厂为了开拓市场,使产品更加畅销,确实使用了"× ×茶叶",但是在使用之前也是经过国家质检局批准,允许我厂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茶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更何况,在我厂生产的产品上同样在显著的位置上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何来侵权之说呢?况且再加上,虽然某食品厂获得了"× ×"注册商标,但实际上其产品的生产地却不是× ×地区,我厂认为其商标注册是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反我厂使用"× ×茶叶"是合理的.现在法院已受理此案,我想知道,我厂作为被告在开庭前应当做些什么才能保证审理时做到万无一失?
  《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律既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保护原产地域产品,如果商标专用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冲突时,法律只能按照诚实信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予以解决.
  (一)在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产品上正确使用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第一,某食品厂的"×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某食品厂使用的"× ×"注册商标中有产品的地理标志即× ×地区,而其产品又并非来源于该地区,这使得公众可能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依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会予以注册.但是,由于某食品厂在新的《商标法》颁布前注册商标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某食品厂不允许注册,并且其并非属于恶意注册,如果要求将某食品厂的"× ×"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则对其不公平,会影响其商标的声誉,所以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应该继续有效,因此,某食品厂的"× ×"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第二,贵厂可以在产品上正确使用"× ×茶叶".贵厂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并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以在贵厂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茶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且贵厂在生产自己的产品的包装显著位置上标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为贵厂标注"× ×茶叶"的目的是表明原产地域产品,而不是为了当成注册商标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是正当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因为虽然某食品厂的"× ×"注册商标含有地名,但是某食品厂作为"× ×"商标注册人也无权禁止贵厂正当使用.因此,贵厂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某食品厂的商标权的侵害.
  (二)被他人状告商标侵权时,贵厂在开庭前要充分准备,做到万无一失.
  首先,贵厂作为被告要注意打听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背景资料以及与本案其他有关情况和背景资料,以便了解他们是否与某食品厂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这是为了在开庭时,法院宣布回避权时,贵厂能及时、正确决定是否申请回避,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的公平合理.
  其次,在开庭前,贵厂应当认真阅读对方的起诉状,针对其中的错误和漏洞做出答辩,并熟记或熟读答辩状的内容,要认真做好陈述,以便做到出庭时胸有成竹.
  第三,贵厂应当充分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来反驳某食品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法院是以证据为依据来断案的,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对案件的胜败十分关键.
  第四,多多查阅或者向懂法的人请教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时刻关注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能够对审判结果作一个大体的预测,做到心中有数.
  最后,要注意查收法院的开庭通知时间,以便能及时参加法庭审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1.你需要使用原产地地理标志时,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经过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原产地理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惹出不必要的麻烦.
  2.在注册商标时,最好慎用与地名相同的商标:一是因为这种商标很难被批准注册;二是因为法律对与地名相同的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不禁止他人正确使用,如果你将该商标已塑造成品牌,你的努力可能也是在"为他人作嫁衣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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