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

发布时间:2020-03-20 20:08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是国际贸易环境下既有的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同GATT所形成的贸易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进步性 1.较之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是国际贸易环境下既有的商标注册国别协调制度同GATT所形成的贸易体制相结合的产物,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进步性
  1.较之马德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进步
  马德里体系下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并不直接协调成员国内的商标注册制度,因而无法有效克服商标注册地域性差异对商标权利人注册与保护造成的障碍,即使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最新发展,也只是进一步减少对商标地域性保护的依赖,但并未对各国的商标注册程序制度进行统一规范,更没有对各国商标注册实体标准进行协调.虽然商标国际注册制度能够便利在多国的注册申请,但是并不能保障商标权利人商标注册权利获得的确定性,不能满足国际贸易发展的对跨国商标注册的根本要求.相比之下,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直接是对成员域内的商标注册法律制度进行协调,确立了全体成员必须实施的最低保护标准,使不同成员的商标注册实体规则在某些方面实现了统一,有利于增强跨国商标注册的确定性以及提高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水平,适应了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需要.2.较之巴黎公约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的进步
  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不仅包含了巴黎公约中的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与之相比在多个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因前文已有论述,此不赘述.
  3.较之WIPO体制下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进步
  在TRIPS协定产生之前,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发展主要是在WIPO体制下进行的.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主导下的商标注册国别协调运动.相比于WIPO所主导的跨国商标注册调整机制存在的诸多缺点,以WTO体制为主导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于:一是从商标注册制度国际条约产生的角度,通过国际贸易谈判机制能够更为有效的将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问题纳入谈判议题.二是国际贸易法律理念与规则的纳入有助于提高跨国商标注册国别协调的力度,特别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纳入有利于各国商标注册制度更为广泛的统一.三是借助WTO内部机制有助于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作用发挥,如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利加强对成员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及时处理相关的贸易摩擦与纠纷,WTO专门设立的TRIPS理事会还能够增强与WIPO的强化联系与组织协调.(TRIPS协定第六十八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规定:TRIPS理事会应监督本协定的运用,特别是各成员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情况,并为各成员提供机会就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磋商.理事会应履行各成员所指定的其他职责,特别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提供各成员要求的任何帮助.在履行其职能时,TRIPS理事会可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进行咨询和寻求信息.经与WIPO磋商,理事会应寻求在其第一次会议后1年内达成与该组织各机构进行合作的适当安排.Frederick M.Abbott也指出了WIPO与TRIPS协定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See The Future of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TRIPS[J]. 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1997,Spring:667 - 676.有关WIPO与WTO及TRIPS之间的关系论述,还可参见Paul Salm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J]. Saint John's Journal of Legal Commentary,2003,Spring:436.)从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发展运动过程来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无疑具有突出的地位.TRIPS协定使得WIPO管辖的国际条约不再是协调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唯一标准,为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发展添加了新的内容.同时TRIPS协定也使得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领域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强化了国际法义务对国内法的约束力.(实际上,如本章前文所述,尽管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处理商标注册义务的关系上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但在WIPO体制下商标注册国际协调条约体系一个重要缺点就是缺乏有效规范约束成员国内法的制度措施,商标注册标准在不同国家还存在显著的差异,外国商标能否能否在一个国家得到注册并获得有效保护仍主要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此观点可参见曹志平. TRIPS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系[J].知识产权,1998,(04):46.)更为重要的是,TRIPS协定是WTO为数众多的成员方都必须遵守的多边规则,将成员的贸易利益与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相联系,因此与WIPO相比,TRIPS协定更容易得到各国的充分重视,能够起到WIPO所起不到的作用.特别是在推动高标准、高水平的商标注册协调问题上,TRIPS协定比WIPO更为有效、直接.尽管WTO及其TRIPS不可能完全取代WIPO的作用,但是其成为各成员方协调商标注册权制度的依据和开展合作、解决纠纷的主要场所却是无庸质疑的事实.可以说,商标注册国际协调法律制度的重心已经从WIPO管理的众多国际条约转变为以WTO的TRIPS为核心.(黄真伟.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行为准则新变化与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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